律师信箱
问: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的女同学乙某,被任课老师发现,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信件拆开检查,并把学生甲\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的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学生甲某的观点对吗?
答:学生甲某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学生作为公民,其通信权和隐私权依法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人不能随意(无正当理由)扣毁和拆看其信件.但在该事件中,学生甲是在上课时间违反课堂纪律向他人递送不属于课授内容的信件物品,属于违纪行为,该信件是涉事违纪物品性质,作为教学管理者身份的教师,为了弄清学生违纪原因和正确教育学生,有必要和有正当理由检查该违纪物品的.所以老师拆该信件并无不当,不属于故意侵犯公民通信权和隐私权的性质,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但作为老师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对学生甲\乙进行纪律教育和按校规处理后,不能将学生甲的情信内容向其他人公开或散布,否则会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权,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问: 学生李某因与学生王某存在矛盾,李某叫其社会上的朋友刘某等人携带弹簧刀、木棍来帮手,欲殴打学生王某,李某以带刘某等人进入宿舍区,后学校保卫科人员发觉并制止,刘某等被扭送到派出所处理。请问:学生李某与刘某等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李某应负什么责任?
答:李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是违反《治安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中有两方面违法表现:一是聚众扰乱学校教育场所的正常教学秩序,二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安部《对部分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管制刀具,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如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予以缴获,并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纠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90条可判3-7年徒刑)。
本案中,学生李某与其刘某等人有伤害他人的预谋故意,并进入校园及宿舍区想闹事,但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但刘某如已成年,因按《治安处罚法》作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李某属于共同进行违法行为,如已成年,也可以依法处理的。如未成年,可按校规校纪予以处分。